中新網(wǎng)6月22日電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活動正在各地舉行,檢察機關在舉報工作中對舉報人的安全和權益的保護措施有10項:
一是注意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舉報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舉報線索的處理,嚴防泄露或者遺失舉報材料;
三是不準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四是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
五是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六是調(diào)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
七是對匿名信函偵查除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八是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九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十是對使用真實姓名、單位的書名舉報,除因通訊地址不詳?shù)惹闆r無法答復的以外,檢察機關都應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杜萌)